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二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更二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更二字第26號上訴人 吳芬芬 兼訴訟代理人 謝諒 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4,0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4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