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明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0年度執聲字第一八一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明德因犯竊盜等五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謝明德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附表】:受刑人謝明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0年1月3日│100年1月11日│100年1月22日││(民國)││││├────────┼────────┼────────┼────────┤│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824號│偵字第2824號│偵字第282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14│100年度易字第814│100年度易字第814││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30日│100年3月30日│100年3月3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14│100年度易字第814│100年度易字第814││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4月25日│100年4月25日│100年4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633號(編│執字第5633號(編│執字第5633號(編│││號1至4號應執行拘│號1至4號應執行拘│號1至4號應執行拘│││役120日)│役120日)│役120日)│└────────┴────────┴────────┴────────┘┌────────┬────────┬────────┬────────┐│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0年1月28日│100年1月26日│││(民國)││││├────────┼────────┼────────┼────────┤│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824號│偵字第482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14│100年度中簡字第│││實││號│1235號│││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30日│100年5月1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14│100年度中簡字第│││決││號│1235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4月25日│100年6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633號(編│執字第7925號││││號1至4號應執行拘│││││役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