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楊佳宜 被告 蔡亞霏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9日所為之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首行原記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仍可由為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件原刑事裁定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載明「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則該裁判應以「判決」為之,是原裁定之首行記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顯屬誤載,應裁定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黃建都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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