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152號債權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永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鴻昇精品鐘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鴻昇精品鐘錶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敘明債務人鴻昇精品鐘錶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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