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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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5號聲請人 林書立 相對人 馮氏 秋紅關 係人 許瑞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關係人許瑞章於民國112年12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3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3年2月6日,經登記在案。詎債務已屆清償期未為清償,且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辦理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馮氏秋紅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抵押物雖經變更登記予相對人,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聲請人對相對人馮氏秋紅聲請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關係人許瑞章雖為抵押權擔保之債務人,然已非抵押物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故聲請人對關係人許瑞章聲請拍賣扺押物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土地)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7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東芳段0000-000086.102分之1002彰化縣彰化市東芳段0000-0000260.0016分之1(建物)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7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00000-000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00○0號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住宅、停車空間;鋼筋混凝土造;3層一層:42.92;二層:42.92;三層:42.92;總面積:128.76陽台:18.76;屋頂突出物:11.89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