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15號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邱昆墀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6日本院113年度全字第5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為對於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救濟程序,倘裁定尚未確定,即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36號裁定意旨參照)。倘當事人對尚未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21日對本院113年度全字第57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裁定聲請再審,然據本院調閱該案卷宗,前開裁定於113年4月26日寄存送達再審聲請人,再審聲請人嗣於113年5月10日提出民事異議狀,請求廢棄原裁定,經本院於113年5月14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審聲請人旋於113年5月21日提出民事再審狀聲請再審。則再審聲請人就本院本院113年度全字第57號聲請假扣押事件之裁定既已提起抗告,且承辦法官尚未為准駁之決定,是以該裁定尚未確定,再審聲請人對尚未確定之裁定提起再審之聲請,揆諸前揭說明,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蔡汎沂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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