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5063號債權人珩暢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騏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峰耀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吳峰耀住居於新北市新莊區,此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