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5067號債權人 許博超 即車輪屋汽機車精品館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敬羣 即程豐機車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訂購貨品數批金額「壹
仟肆佰肆拾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