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282號聲請人巨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田 代理人 曹永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編號1-3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619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依序於民國106年8月21日、同年9月20日、10月20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2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新臺幣)│││利期間│├──┼──────┼────┼─────┼──────┼─────┼───┤│001│巨廷工程顧問│中國信託│36,750元│106年5月1日│BR0000000│3個月│││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許勝田│松山分行│││││├──┼──────┼────┼─────┼──────┼─────┼───┤│002│巨廷工程顧問│中國信託│7,350元│106年6月1日│BR0000000│4個月│││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許勝田│松山分行│││││├──┼──────┼────┼─────┼──────┼─────┼───┤│003│巨廷工程顧問│中國信託│7,350元│106年7月1日│BR0000000│5個月│││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許勝田│松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