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李家綺 (起訴狀誤載為李「嘉」綺,應予更正)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 法扶 )被告 侯政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6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張震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