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簡移調字第8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調解程序筆錄聲請人量粒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承駿 代理人 李慧芳
李國郡 相對人 謝若凡 上當事人間112年度勞簡移調字第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吳芝瑛書記官劉玟君調解委員朗讀案由:
聲請人量粒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到相對人謝若凡到調解委員(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調解委員(法官):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聲請人量粒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名)
相對人謝若凡(簽名)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
二、
三、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量粒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名)
相對人謝若凡(簽名)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
書記官劉玟君
法官吳芝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