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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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744號聲請人 郭家馨 相對人 白沛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算,但未載明提示日之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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