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20號聲請人 謝沛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明松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繳款明細,俾利本院知悉相對人何時起未依約給付利息。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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