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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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監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2號原告 林順杰 上列原告因假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05條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賴映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趙千淳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114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後段):查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本件是依監獄行刑法提起之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並減徵裁判費用2分之1,故應徵收起訴之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起訴狀內並未檢附相關已繳納費用之單據,如原告已繳納,應檢附相關單據於補正後起訴狀內到院以供審查;如未繳納,應補繳本件起訴裁判費1,000元。2「當事人」欄之缺漏(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第1、2款、第2項):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同法第105條第1項、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內容,原告部分僅記載姓名,未記載「身分證字號」、「生日」、「住址」;而本件原告以「法務部矯正署」為被告,但未填具機關「地址」、其代表人姓名「 黃俊棠 (署長)」及代表人「住所或居所」,起訴程式尚有缺漏,應補正之。3「訴之聲明」之缺漏(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第4款):按訴之聲明,即欲請求法院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原告起訴未載明訴之聲明為何(例如:一、原處分及復審決定均撤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起訴程式尚有缺漏,應補正之。4「訴訟標的」之缺漏(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按受刑人對於前條廢止假釋及第118條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10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假釋出監之受刑人以其假釋之撤銷為不當者,亦同;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2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前條訴訟之提起,應於復審決定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1項、第134條第1項、第13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起訴狀之理由欄觀之,其係因假釋被撤銷,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原告並未載明對何行政處分、何復審決定不服,亦未依上揭法律規定提出本件撤銷假釋之處分及復審決定書,致使本院無從知悉原處分及復審決定書之內容為何,亦無從審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定不變期間,起訴程式尚有缺漏,故原告應具體載明對何行政處分、何復審決定不服(例如:不服法務部○○○年○○月○○日法矯署教決字第○○○○號函及○○○年○○月○○日法矯署復字第○○○○號復審決定書),並提出本件撤銷假釋處分書及復審決定書。5漏未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或影本1份,以供送達被告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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