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珊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