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景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375號、101年度執聲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景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恐嚇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鄭景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6日│100年2月14日│100年4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55號│毒偵字第1308號│毒偵字第137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0年度沙簡字第│100年度沙簡字第│100年度沙簡字第││最後││143號│272號│3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29日│100年5月23日│100年6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沙簡字第│100年度沙簡字第│100年度沙簡字第││││143號│272號│344號││├─────┼────────┼────────┼────────┤││判決│100年4月25日│100年6月13日│100年7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是│是│├──────────┼────────┼────────┼────────┤││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字第5140號│執字第7361號│執字第9279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恐嚇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7日│100年4月10日│100年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336號│偵字第8477號│偵字第847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最後││2726號│1301號│13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22日│100年8月22日│100年8月2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2726號│1301號│1301號││├─────┼────────┼────────┼────────┤││判決│100年10月24日│100年12月12日│100年12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否│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備註│執字第13721號│執字第375號│執字第375號(編│││(編號1至4定應執││號5至6定應執行刑│││行刑1年4月;100││1年2月;執行期滿│││執更4832號)││日103年8月8日)│││││「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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