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5年8月30日對相對人所發之「高雄5支郵局第
1949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全字
第2117號假扣押事件,現因本案訴訟已經終結,聲請人遂於
95年8月30日以「高雄5支郵局第1949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
人如受有損失,應於接函後20日內行使權利,惟上開存證信
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而遭退件,為此乃聲請裁定准就95年8
月30日以「高雄5支郵局第1949號存證信函」所為意思表示
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上開存證信函、退郵信封各1件為證,
核與首揭法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李承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