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61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務人 歐陽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