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18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023
9號、95年度偵字第12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涉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等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且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下同)
95年9月5日諭令羈押暨執行在案。茲本院於95年11月28日訊問被告,暨核閱本案全部偵、審卷宗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等罪名,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再參諸本件嗣仍須接續進行審理程序,足認被告目前確有予以延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彭全曄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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