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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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臧綽然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臧綽然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臧綽然(男、民國前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號3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6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臧綽然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函稱本件失蹤人臧綽然(男、民國前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號3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因其原戶籍多年未異動,且於100年12月6日被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3年,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且查無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死亡宣告,爰依法聲請辦理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臧綽然因行蹤不明,於已於100年12月6日逕行遷入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並於100年12月6日以行方不明被列為失蹤人口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相關資料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以105年度亡字第1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前揭法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臧綽然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失蹤人臧綽然係於100年12月6日失蹤,計至103年12月6日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