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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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福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
甲○○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乙○○應將坐落台北市○○區○○段四小段五一八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第四四、四五、四六號部分即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巷○弄○○號房屋拆除,將坐落台北市○○段○○段○○○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第四四、四五、四六號面積共計二十六平方公尺之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甲○○應將坐落台北市○○區○○段四小段五一八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第一七二號部分即門牌號碼台北市○○街○○○巷○○弄臨十八之一號房屋拆除,將坐落台北市○○區○○段四小段五一八號如附圖所示編號第一七二號面積十七平方公尺之土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百分之五十五,被告甲○○負擔百分四十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萬元或同面額之台灣土地銀行或其分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款單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萬元或同面額之台灣土地銀行或其分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款單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貳、陳述:
一、原告為台北市○○區○○段四小段五一八地號土地(以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被告乙○○有處分權之坐落前揭土地上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巷○弄○○號房屋無權占有坐落前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第四四、四五、四六號部分之土地,面積共計二十六平方公尺。被告甲○○有處分權之坐落前揭土地上門牌號碼台北市○○街○○○巷○○弄臨十八之一號房屋無權占有坐落前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第一七二號之土地,面積十七平方公尺。雖經原告屢屢催討,迄仍無意返還系爭土地與原告。
二、按「所有人對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次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一0七條解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原告依據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等拆屋還地,應屬有理由。
三、查被告非法占有系爭土地部分之建物位置、面積及基地坐落等,均已經台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現勘測建物位置及計算面積等在案,此有土地複丈成果圖足憑。為此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參、證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台北市大安區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契約書、八十七年度重訴第二八八號民事判決各一份(以上均影本)為證。並聲請履勘現場。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函台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調取本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八號一三四八六號函囑託測量之複丈成果圖三十份;並依職權訊問證人 鄭光欣 及調閱本院八十七年重訴二八八號民事卷宗。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乙○○、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於起訴時請求判決被告乙○○應將坐落台北市○○區○○段四小段五一八號如附圖所示編號第四四、四六號面積計二十一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嗣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乙○○將坐落前揭土地上編號第
四四、四五、四六號面積計二十六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被告乙○○有處分權之坐落前揭土地上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巷○弄○○號房屋無權占有坐落前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第四四、四五、四六號部分之土地,面積共計二十六平方公尺,被告甲○○有處分權之坐落前揭土地上門牌號碼台北市○○街○○○巷○○弄臨十八之一號房屋無權占有坐落前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第一七二號之土地,面積十七平方公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復經證人鄭光欣結證,且經本院勘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為憑,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被告乙○○、甲○○分別將其有處分權之建物拆除並將所占有之土地返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江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