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О八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庚清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甲○○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乙○○、甲○○等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詹朝傑
法官陳章榮法官林政佑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