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立寧 訴訟代理人 曾祥玉 被告大業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法定代理人 周秀明 住同右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總行營業場所所在地法院管轄,有約定書第九條可稽,按原告營業場所所在「台北市○○區○○路○號」,乃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廿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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