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1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簡瑞龍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2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簡瑞龍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L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插置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SIM卡壹張)、現金新臺幣貳仟陸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張簡瑞龍前於民國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41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年2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警惕,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財 」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應召站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反覆、延續性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1年5月13日起,受僱於「阿財」所屬之應召站,於應召站撥打電話予其所有、插置使用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之LG廠牌行動電話,告知有男客將至鹿王賓館5樓消費後,即負責接待、媒介男客與應召女子至鹿王賓館之房間為性交易,每次性交易(即由男客將生殖器插入應召女子生殖器抽送,直至射精為止)代價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至3,500元,應召女子可得款1,40
0元,餘則交回上開應召站,而張簡瑞龍則可自該應召站取得每月24,000元之報酬,以此方式共同牟利。嗣於101年5月
24日晚上9時55分許,張簡瑞龍接獲「阿財」之來電後,即依該來電指示至臺中市○區○○路○○○號「鹿王賓館」5樓,接待男客 陳彥良張庭瑋 分別與成年女子 阮翠賢謝昱慧 為俗稱「全套」之性交易行為,迨阮翠賢、謝昱慧進入「鹿王賓館」時,適為巡邏員警察覺形跡可疑,遂進入該賓館盤查,在該賓館505室及507室,查獲甫完成性交易之謝昱慧、張庭瑋及阮翠賢、陳彥良等人,並扣得張簡瑞龍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插置使用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之LG廠牌行動電話,及性交易所得2,600元,而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謝昱慧、張庭瑋及阮翠賢、陳彥良等人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偵辦刑案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查獲妨害風化案件之現場圖、現場照片6張、扣案手機照片2張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媒介性交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財」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應召站成年成員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自101年5月13日起至同年5月24日為警查獲為止,係基於從事特定事業從中以牟利之目的,而與該名「阿財」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應召站成年成員共同為多次媒介性交之犯罪行為,縱其等客觀之媒介行為不只一個,惟該等犯行既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營業犯罪性質,應屬「集合犯」而僅受「包括一罪」之法律上評價,併予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生活所需,受僱於應召站,媒介應召女子與男客從事性交易,敗壞社會善良風氣,並將人之身體物化,扭曲社會之價值觀,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稱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及其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內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插置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LG廠牌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所有、供聯絡媒介性交易事宜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為沒收之諭知。又扣案之現金2600元,係男客支付之性交易代價,為被告共同從事營利媒介性交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上訴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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