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抗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465號抗告人 邱孝次 視同抗告人 劉泰漳
李榮鈞 王月圓 鍾肇鴻 李宗澤
李宗霖 李松端 林正明 林正和 林美里 林美枝 林正村
林美英
邱月珠
邱垂疆 王 邱月霞
黃 邱月精
邱顯秋 邱顯發 邱秀妙 邱顯慶 相對人 邱志明
邱耀台 邱鍾仁 邱志浩 邱志晃 邱志威 邱永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1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貳萬零肆佰參拾貳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訟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經查相對人對於抗告人及原審共同被告訴請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對於各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則抗告人對於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聲明不服提起抗告,係有利於共有人之訴訟行為,其抗告效力應及於原審共同被告,爰將之併列為視同抗告人,合先敘明。
二、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以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為其訴訟標的,法院應就是否准予分割以及為如何之分割予以裁判,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原告應有部分之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異。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原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依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相對人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即新臺幣(下同)3,642萬0,432元。惟原法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284萬0,864元,並裁定命抗告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7萬9,620元,非屬妥適,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4月21日向原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則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相對人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相對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合計為1/4(見原審調解卷第102至106、120至12
2、134至138頁、詳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於109年1月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400元、各筆土地之面積均如附表二所示(見原法院調解卷第102、118、134頁)。從而相對人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應為3,642萬0,432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是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3,642萬0,43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9萬8,876元。原法院核定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7,284萬0,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萬9,620元,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另本件非終局裁定,自毋庸為抗告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劉素如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廖月女附表一:相對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相對人141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41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41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邱志浩54/180054/180054/1800邱志晃54/180054/180054/1800邱志威53/180053/180053/1800邱志明161/3600161/3600161/3600邱永祥161/3600161/3600161/3600邱耀台8/2258/2258/225 邱鐘仁 8/2258/2258/225共計900/3600900/3600900/3600附表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系爭土地地號相對人應有部分合計土地面積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1416地號1/4914.34㎡6,400元/㎡1,462,944元1417地號1/420,913.23㎡6,400元/㎡33,461,168元1418地號1/4935.20㎡6,400元/㎡1,496,320元合計3,642萬0,4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