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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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勞上易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勞上易字第95號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複代理人 梁郁茌 律師被上訴人 余瑞杰
黃振吉 余惠銘 劉永仁 羅瑞祥
巫炫昌
林如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
張雨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
月1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聲明及就事實與法律之陳述,均引用原判決所記載。上訴人另抗辯稱:夜點費(下稱系爭夜點費)僅為恩惠性給付,不具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付,而非屬工資;再者,民國94年修正後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施行細則及其他國營事業相關法規,未將系爭夜點費列為工資。原判決逕認系爭夜點費為工資之一部,應有違誤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院關於系爭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而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之爭點,除後述部分外,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
(二)上訴人雖抗辯稱:原審判決逕認夜點費為工資之一部,有違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付云云。然查:
1、夜間工作違反人體正常之生理時鐘,可能導致勞工作息不正常、疲倦程度增加,進而影響勞工家庭生活、健康狀態,屬危險工時,足以推知勞工普遍不願在此危險工時之時段服勤。況就雇主而言,如廠場作業能採取日夜輪班制,亦有助於充分利用既有設備及產能而獲得較多利益。從而,相較於日班勞工,雇主對於輪值大夜班、小夜班之勞工,自需支出較高之薪資,始為衡平。又系爭夜點費既為輪值大夜班、小夜班之勞工所獨有,並係以勞工實際輪值工時為計算基準,顯與勞工提供勞務間有密切關連性,足認系爭夜點費具有勞務對價性,制度上亦具有經常性給付性質,自應屬工資之一部分,自得將系爭夜點費併予計入平均工資之範圍。
2、又勞基法係國家為實現憲法保護勞工之基本國策所制定之法律,其所定勞動條件為最低標準,此觀之該法第1條規定即明,故於勞基法公布施行後,各國營事業單位固得依其事業性質及勞動態樣與勞工另行訂定勞動條件,然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仍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則行政院所規定關於國營事業所屬人員之待遇及福利標準、經濟部所定工資給與之辦法,甚或勞資團體協約之約定,即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勞動條件,且若有所牴觸時,自應依勞基法規定為之。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3項、第84條之2規定及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第10條,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金額及加計「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洪能超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芊蕙附表:
編號姓名結清日期(民國)退休金基數(個)平均夜點費(新臺幣)應補發退休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民國)1余瑞杰109年7月1日勞基法施行前4退休前3個月4,900元189,225元109年7月31日勞基法施行後34.5退休前6個月4,916.67元2黃振吉109年7月1日勞基法施行前5退休前3個月5,150元204,775元109年7月31日勞基法施行後38.5退休前6個月4,650元3余惠銘109年7月1日勞基法施行前13退休前3個月5,066.67元230,133元109年7月31日勞基法施行後32退休前6個月5,133.33元4劉永仁109年7月1日勞基法施行前4退休前3個月4,800元201,283元109年7月31日勞基法施行後38退休前6個月4,791.67元5羅瑞祥109年7月1日勞基法施行前13.33333退休前3個月5,733.33元255,361元109年7月31日勞基法施行後31.66667退休前6個月5,650元6巫炫昌109年7月1日勞基法施行前0退休前3個月5,600元219,050元109年7月31日勞基法施行後39退休前6個月5,616.67元7林如萬109年7月1日勞基法施行前6退休前3個月3,166.67元136,167元109年7月31日勞基法施行後38退休前6個月3,083.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