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1679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被告 徐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調查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11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賴怡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1679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被告 徐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調查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11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