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59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孟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進楷┌──────────────────────────────────────────────────┐│附表:股票95年度催字第5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79ND000000-0││20│20000││├──┼──────────────┼──────────────┼────┼───┼────┼───┤│002│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84ND000000-0││4│4000││├──┼──────────────┼──────────────┼────┼───┼────┼───┤│003│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84ND000000-0││2│2000││├──┼──────────────┼──────────────┼────┼───┼────┼───┤│004│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760││├──┼──────────────┼──────────────┼────┼───┼────┼───┤│005│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85ND000000-0││9│9000││├──┼──────────────┼──────────────┼────┼───┼────┼───┤│006│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85ND000000-0││3│3000││├──┼──────────────┼──────────────┼────┼───┼────┼───┤│007│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8│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379││├──┼──────────────┼──────────────┼────┼───┼────┼───┤│009│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86ND000000-0││4│4000││├──┼──────────────┼──────────────┼────┼───┼────┼───┤│010│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86ND000000-0││8│8000││├──┼──────────────┼──────────────┼────┼───┼────┼───┤│011│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40││├──┼──────────────┼──────────────┼────┼───┼────┼───┤│012│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88ND0000000-0││6│6000││├──┼──────────────┼──────────────┼────┼───┼────┼───┤│013│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365││├──┼──────────────┼──────────────┼────┼───┼────┼───┤│014│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89ND0000000-0││3│3000││├──┼──────────────┼──────────────┼────┼───┼────┼───┤│015│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624││└──┴──────────────┴──────────────┴────┴───┴────┴───┘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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