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11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許自成 債務人駿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畯宏 債務人吳畯宏債務人 賴家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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