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09號原告 張文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政雄 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1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萬1,7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5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