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9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9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敏卿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林信良 告訴被告林敏卿毀棄損壞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本件被告與告訴人業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第51至5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