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七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各一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瑞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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