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35號附民原告博聯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袁震天 律師
彭玉華 律師 馮鉦喻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95年度易字第7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施介元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