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簡字第1號抗告人 詹招欽 相對人 鄧富瓏
鄧秋珍 鄧秋雲 鄧秋美 鄧瑞娥 鄧瑞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1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4日發函命抗告人於通知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通知於同年1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其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