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2號上訴人 吳明哲 臺南市○○區○○路○○○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炎明 、視同上訴人 吳佳盈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1,474元(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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