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36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哲瑋 被上訴人即被告 阮氏妙
王于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氏妙姮、王于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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