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宏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宏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宏河因侵占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施宏河因公共危險、侵占及背信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高增泓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受刑人施宏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業務侵占│背信│││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8.04.20│106年5月4日前之某│107年5月12日前之某││││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140號│字第17010號│字第17010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09年度上易字第475│109年度上易字第475││事實審││1179號│號│號││├────┼─────────┼─────────┼─────────┤││判決日期│108.05.16│109.06.24│109.06.24│├───┼────┼─────────┼─────────┼─────────┤││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09年度上易字第475│109年度上易字第475││判決││1179號│號│號││├────┼─────────┼─────────┼─────────┤││確定日期│108.06.10│109.06.24│109.06.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748號│字第11996號│字第11996號│││(已執畢)│(編號2、3應執行有│(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