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優而大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驊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玖拾壹萬貳仟伍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玖仟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