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98號原告 劉李素霞 被告 李建新 被告 李建聰 被告 李素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新、李建聰、李素卿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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