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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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何新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昌宏 即 林宛靜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2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74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41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奐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