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8號
102年度聲字第301號聲請人即被告 梁智能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103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均詳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梁智能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9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032號判決判處聲請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聲請人於本院判決後不服提起上訴,本院業已檢送案卷並解送聲請人至管轄之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受理,聲請人並自102年2月20日已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予以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憑,則聲請人既已非本院在押人犯,本院自無權審酌是否准予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是就聲請人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簡佩珺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