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5541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陸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循環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八日止計收違約金新台幣柒佰伍拾元,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止計收違約金新台幣玖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