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恐嚇等刑事案件,經原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趙子榮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