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確定日期│││││├───────┤││││││案號││├──┼──────┼────┼────┼───────┼────┤│1│違背安全駕駛│拘役30日│98.05.05│本院│98.06.29│││致交通危險罪││├───────┤││││││98年度壢交簡字│││││││第1389號││├──┼──────┼────┼────┼───────┼────┤│2│違背安全駕駛│拘役55日│97.09.05│本院│99.02.22│││致交通危險罪││├───────┤││││││97年度壢交簡字│││││││第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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