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850號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陳善提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貳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450元自民國10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002新臺幣760元自民國10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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