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319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董龍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繼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景博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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