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044號抗告人 張錦燦 上列抗告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邱靜琪法官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