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91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張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12日止累計143,697元正未給付,其中44,609元為消費款;95,48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691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4609││4月13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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