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7年度偵字第5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累
犯,處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竊盜罪前科法院判決日期更正
為「94年7月28日」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空氣污染
防制法第4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