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肆仟柒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利海強